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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浏览次数:1473   信息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7-29 17:17

  ——2022年7月28日在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泽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委托,向会议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及行事历安排,常委会在7月份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我市《种子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一是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认真学习新修改的《种子法》,熟悉法律各项规定;二是强化执法检查前的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三是开展实地检查,了解《种子法》宣传贯彻实施情况;四是组织开展座谈,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对实地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并征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执法检查组通过多种形式的调研和检查,并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形成了关于检查《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种子法》实施基本情况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近年来,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抓好《种子法》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种业试验推广初有成效。一年来,我市承担国家黄淮海玉米区域试验10组,参试品种140个;承担安徽省玉米区域试验5组、生产试验5组,参试品种47个,安徽省夏播玉米试验安徽省玉米展示、示范116个品种;承担省小麦区试4组、生产试验8组,参试品种86个;承担省大豆区域试验3组、生产试验13组,参试品种59个。开展小麦引种试验46个品种、玉米引种试验4个品种,宿州市农科院新品种鉴定试验1组60个品种。

  (二)良种示范推广扎实推进。现有10万亩种子繁殖基地,发展优质专用小麦25万亩以上。开展了适宜安徽及周边地区的优质马铃薯新品种选育攻关,已获得800余份优质高代品系,国家马铃薯产业体系中原片区马铃薯优质品种筛选试验参选品种12个,全国春作马铃薯品种试验(中原二作组)5个,开展马铃薯优质品种引进、筛选及展示39个,选育的优质特色马铃薯新品种徽薯红1号正在进行新品种国家登记。同时,推进了“界首青萝卜”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工作。

  (三)种子市场秩序较为规范。严格市场准入,全面净化种业市场,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种子质量例行监督抽检。加大侵权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整顿农资市场60个次,2020年以来,全市共查处涉种违法犯罪案件12起,其中无种子经营档案或档案不规范不完整案件10起,不合格种子案件1起,移交司法机关假种子案件1起。

  (四)林木种苗工作开展较为有序。围绕规范经营秩序,严格持证经营,加强林木种苗经营户抽查和指导,定期举办林木种苗经营技术培训,年均培训30余人次。目前,全市现有林木育苗面积16800亩,年产合格苗木200万株,造林良种使用率92%以上。

  二、《种子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学习宣传不够深入。组织学习宣传《种子法》还缺乏广度和深度,部分干部群众对《种子法》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有的种子经营商户、群众对《种子法》及配套法规一知半解。有的群众对种子生产、品种管理、质量监管等相关知识掌握不够,自我防范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二是种业发展存在短板。种业企业少,经营品种较为单一。专业科研人才缺乏,种业研发费用投入不足,新品种培育工作有待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升。

  三是扶持政策较为滞后。种业扶持政策不够健全完善,涉及种子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大。比如,全市唯一的林木良种繁育国有苗圃,一直延续上世纪90年代每月7000元的补贴标准,对良种引种繁育和推广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市场监管需要加强。农林工作人员和执法队伍年龄偏大,存在空编现象,其中农业现有编制25人,在编20人,空编5人;林业现有编制31人,在编24人,空编7人。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种业执法合力不强,执法联动机制不健全,案件卷宗审查不完善,存在执法不畅、力量不足现象,有时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够。

  三、对进一步实施《种子法》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种业发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依法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措施。

  二是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全市农作物种业、林木种苗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优化配置种业发展资源。结合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库用地需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用地保障,将种业企业和种业科研机构用地需求列入所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解决。

  三是强化政策资金支持。加快建立健全稳定的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对在种业创新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促进科技研发,支持种企做大做强,争创种业强市。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育种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及种子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种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和装备水平。设立农林种子专项资金,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市级种子储备库,通过提供扶持政策、加强质量监督,保护乡土优质种源。

  (二)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把好监管入口关。建立市、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加强种业与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种子种苗市场监管,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市场经营。

  二是把好监督管理关。依法加强种子、苗木生产经营活动检查监督,指导督促种子种苗经销企业、销售点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有效打击涉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假劣种子违法案件曝光力度,促进农林业生产用种安全。

  三是把好监管能力关。联合科研院所建立种质、果苗研发中心,加快培养新型专业人才。按照机构职能合理定编定岗,充实专业人员、执法人员,优化人员结构,强化农林种苗执法工作。加强种子、苗木管理和执法、检验机构建设,做到种子检测有设备、执法体系有网络、市场监管有手段、种子管理有权威,积极构建和谐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

  (三)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

  一是持续健全监管体系。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构建专业咨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健全涉种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种子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规范种业市场经营秩序,净化种业市场,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种源安全,促进种业健康发展。

  三是持续规范办案流程。从案件受理、办理全过程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健全完善执法机制。实行案件司法审查制度,不断规范执法程序,优化案件卷宗资料,提高办案质量。

  (四)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一是抓细普法宣传。谋划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体推进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中央一号文件和《种子法》及配套法规学习宣传,引导种子从业人员懂法守法、依法经营,让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抵制制假、售假行为,提升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是抓好学习培训。加强种子种苗管理、执法人员对《种子法》的学习培训,确保熟练掌握《种子法》及配套法规,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意识,提升服务“三农”、促进乡村振兴的能力水平。

  三是抓实种业安全。在法律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加快种业发展的机制措施,加强地方特色农产品种子普查和种子储备发展及保护工作,推动特色种业和产业链发展壮大,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让种粮农民有钱挣、得实惠,以种业安全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