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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负责同志参与人大工作应成为常态
浏览次数:4368   信息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5-06 08:10

政府负责同志参与人大工作应成为常态

 

当前,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政府负责同志很少代表政府参与人大工作,一般只是列席常委会会议,在人大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中多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和汇报工作。笔者认为这个原因不全在政府,更多的是在人大自身。

宪法和监督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但在对政府进行监督时,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思想不够解放,工作定位不准,手脚放不开,习惯于撇开政府直接找政府部门。笔者认为这有两个误区:一是认识不到位,把监督部门简单地等同于监督政府。《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监督政府组成部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从工作实践来看,监督推动部门工作往往需要政府层面去努力,单靠一部门很难实现。如果政府负责同志尤其是分管同志不亲自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监督活动,政府就不能很好地听到“人大声音”,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就很难落地实施。二是站位不高,履职缺乏自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不可否认,部分地方人大在履职中还是缺少底气和刚性。这一方面要归结于体制机制问题,另一方面则是人大工作者的心态问题。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很大一部分是从政府转岗来的,有些同志长期在行政机关工作,到人大工作后“角色”转变不彻底,思想“包袱”比较重,在履职中喜欢“多栽花少种刺”,不愿给政府“添麻烦”“找岔子”,所以自然也不会强求政府负责同志参与人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新形势下,各级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要强化政治意识,增强宪法意识,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行人大职责,坚决摈弃“差不多就行”的错误观念,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一切围绕服务大局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开展工作,努力提升人大工作实效。笔者认为,政府负责同志代表政府参与人大监督活动,是政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习惯于要求政府负责同志参与人大开展的各项工作,并做到常态化,让政府直接听到“人大声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只有这样,人大履职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才能有力彰显人大作为。(孙治方